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方式。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校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所受处分对应处分期限如下: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特别轻微,且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2.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2.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一条 给予学生处分,处分期限到期后,学生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根据处分期间的表现,由各院(部)和学生工作部(处)等给予处分的部门审核是否可以解除处分,并将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
第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 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1.取消其处分期限内参加学校和院(部)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2.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关职务。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七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的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成立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或幕后操纵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2.有其它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天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构成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或批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提供伪证者
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做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6.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7.结伙打架、群殴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9.打架斗殴事件己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对侮辱、殴打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事后能及时认错并采取积极态度取得老师谅解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事后不能及时认错,未取得老师谅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引入非本校学生或社会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12.一人有两项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择其中重处分项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 以各种手段侵犯、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加重处理。
(1)作案价值较小,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作案价值较大、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作案二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盗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比照作案者处理;
6.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诈骗、强抢未成年或体弱病残人的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并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多次损坏公私财物或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故意损坏文物古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故意损坏学校消防、安全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外人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留宿已知罪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播放收录机及以其它方式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往宿舍楼道内泼水或从宿舍窗户向外倒水及乱扔物品等影响环境卫生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在宿舍区内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组织者或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有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对违规吸烟者,首次被发现的,如无其他情节,予以劝诫,记录在案;第二次被发现的,如无其他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第三次被发现的,如无其他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拒不改正、态度恶劣,有扰乱学校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有损大学生文明形象、败坏公德的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馆藏图书、偷书、以旧换新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除按价赔偿和缴纳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行为多次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提供伪证,伪造、变造、冒领、冒用、涂改、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涂改、伪造成绩单;
(2)伪造教师签名;
(3)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4.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或对其他人员违纪、违法情况知情不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隐匿、毁坏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学生在校内学习期间严禁酗酒,违反规定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肇事者,造成影响及后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对因谈恋爱等问题,威胁、妨碍他人安全,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的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3.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调戏、污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陪舞、陪酒、陪游、陪聊等者;
(3)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第二十七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以下处分:
1.看淫秽书刊、网页、录象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阅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在教学区或实习地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记过处分;在学生宿舍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他未参与打麻将,但知情不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为首者、提倡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的处分;提供场所或工具以及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传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及有其他影响环境卫生行为者;
2.破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相应处分;
3.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
4.干扰教师讲课、学生听课者;
5.在教学楼内、会场、食堂等公共场所故意制造混乱,破坏公共秩序者;
6.以谈恋爱为由,到异性宿舍逗留影响别人休息不听劝告者;
7.晚归或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认错态度较好者;认错态度不好,不接受批评教育,以及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8.在寝室内或各类教育、教学场所违反规定,使用酒精炉、煤油炉以及其它电器设备者;
9.违反校规校纪及有关规定,不听劝告,隐瞒或谎报班级、姓名者;
10.故意损坏校、院(部)尚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知者;
11.教学实践、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未经请假,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两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含两周)的,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考试作弊或者违纪的行为,依照《沈阳化工大学学生考核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部)讨论决定,上报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部)提出处理意见,校主管部门审核、讨论、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部)提出处理意见,经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经校长会议批准。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校主管部门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2.对有全校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学院(部)的学生处分,由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学院(部)研究后处理。
3.特殊情况下,校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4.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经省委高校工委同意,由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1.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2.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填写《沈阳化工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校;
3.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校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单位;
4.根据处分审批权限,由学院(部),主管部门填写《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
5.学院必须指定送交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的送交回执上签字;
6.送交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另需有两名学院(部)学生工作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交人在送交回执上记录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己送交;
7.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交人可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送交办法参照第5、6款;
8.受送交人下落不明,或无法按上述方法送交的,依学生入学后提供的与其家长或年长的直系亲属的通讯地址,以挂号邮寄和在校对外网站上发布公告,自邮寄和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参照《沈阳化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十一条 学生行为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按照《沈阳化工大学学生行为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执行;学生考核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按照《沈阳化工大学本科生考核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