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精神,扎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完成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任务,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位,下同)。
第二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我校在读的本科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五条 贷款办理
(一)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未进行预申请,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学,可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咨询办理预申请或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二)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部分地区可能会要求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请提前向县级资助中心咨询)、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户口簿(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同学还要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向县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盖章确认后交给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高校报到。
第六条 续贷办理
(一)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学生如需继续办理贷款,应在每年五月份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填写续贷声明进行新一年的贷款办理。
(二)其他银行助学贷款按当地贷款办理要求进行办理。
第七条 回执录入
(一)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学生每年九月份开学时需将国开行贷款回执单上交至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国开行系统中录入回执单信息。
(二)其他银行助学贷款按当地贷款办理要求进行办理。
第八条 贷款金额
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九条 贷款利息
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第十条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5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毕业确认
借款学生毕业时,应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个人相关信息修改并提交毕业确认,开始进行还款。
第十二条 注意事项
(一)按照国家《征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关不良记录将保留至逾期贷款结清后五年。为了您今后顺利的就业、出国、消费、办理信用卡、申请房贷、车贷,请尽快偿还逾期贷款。
(二)未按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县级资助管理中心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同学,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国家开发银行及县级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您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三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及申请资料的复审,将复审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单及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给经办银行;
(二)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工作,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本付息催收工作,督促借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
(三)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协助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四)及时报送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调查表及其它报表;
(五)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发放、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回收工作;
(六)统计并向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行提供学生的变化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七)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
(八)办理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