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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大学本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2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沈阳化工大学本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及省财政用于支持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奖励计划由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确定下达,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奖励计划由省资助中心确定下达,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奖励计划由省资助中心确定下达,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奖励计划由省资助中心确定下达,具体标准分为2档,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4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750元。

第七条 孤儿大学生教育资助。普通本科学校就读的孤儿大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减免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学生的资助,具体资金分配计划由省资助中心确定下达。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成立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组织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学校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和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要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学校按照要求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十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1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成绩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申请学年无不及格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4.2及以上,获得两次一等以上(含一等)综合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前10%(含10%),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

(二)省政府奖学金: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申请学年无不及格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8及以上,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综合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前10%(含10%),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评选程序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一)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省资助中心下达名额及各学院(部)学生人数统筹分配具体名额。

(二)自主申报。参评学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各学院(部)进行材料汇总、审核。

(三)民主评选。各学院(部)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本单位评审小组成员进行民主评选。

(四)初选公示。各学院(部)将评选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研究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部门。

第七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附件2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成绩要求。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申请学年无不及格课程,且获得两次综合奖学金。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评选程序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一)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省资助中心下达名额及各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统筹分配具体名额。

(二)自主申报。参评学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各学院(部)进行材料汇总、审核。

(三)民主评选。各学院(部)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本单位评审小组成员进行民主评选。

(四)初选公示。各学院(部)将评选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研究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部门。

第七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评选程序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一)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省资助中心下达名额及各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统筹分配具体名额。

(二)自主申报。参评学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各学院(部)进行材料汇总、审核。

(三)民主评选。各学院(部)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本单位评审小组成员进行民主评选。

(四)初选公示。各学院(部)将评选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研究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部门。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选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下同)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制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