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工作部(处)的管理下,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三)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酬金
第十条 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类型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有关文件政策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是每年投入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定期困难补助的经费,由学生工作部(处)每年初制订方案,经学校审批后列入预算。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时,各学院(部)要对新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作详细的调查了解,并建立相应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档案,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作为学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到违纪处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录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程序是,学生自愿报名,各学院(部)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录用。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滥用勤工助学酬金挥霍浪费者;
(三)以勤工助学名义参与其它有损社会、学校形象者;
(四)不服从学校安排者。
第六章 育人功能的发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充分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内容,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安排。如果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出现成绩大幅下滑或不及格现象,应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勤工助学服务质量,培养学生职业精神和诚信意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学生替班或从事勤工助学岗位职责以外的工作。学生未经用人单位许可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自行终止勤工助学活动,不得私自找人替岗。学生如因故必须离岗,应至少提前一周通知用人单位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