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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2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国家的专门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指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以及《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沈阳化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沈阳化工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应合理配置,应具备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规范、注重公平。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确定是否贫困的唯一依据,不搞一刀切。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下简称“特殊群体”)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家庭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日常消费的金额、消费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认定标准设置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第十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已认定的,予以取消。

(一)填报信息或提供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在认定过程中违背认定原则的;

(三)有赌博、酗酒、沉迷网络或其它消费型不良嗜好的;

(四)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五)不积极配合学校开展认定及奖助学金核查相关工作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综合认定、结果公示、质疑处理、建档备案等环节。各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一)提前告知。学校及各学院(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学生和家长了解学生资助政策、得益于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应及时发布学生资助公告,内容应包括各项资助项目、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限、报送材料、资助金额等。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在学校发布公告起的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学生申请资助时,结合《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规定,取消原来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福利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三)综合认定。学校及各学院(部)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或其他有效证件,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

对于书面承诺涉及特殊群体因素的,由学校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协调核查相关书面承诺内容。核查结果作为学生资助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作为学生享受资助政策的前置条件。对特殊困难群体要予以重点保障。

对于不涉及特殊群体因素,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含死亡)导致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的,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评定,根据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四)结果公示。学校及各学院(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及各学院(部)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采取书面形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作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部)需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等交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建立本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资助资金发放明细等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及各学院(部)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必须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将及时取消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体系,各学院(部)要全面落实各项资助政策,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