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处分解除申请期限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违纪处分决定书行文之日起,6个月期满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2.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从违纪处分决定书行文之日起,12个月期满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3.学生因毕业、结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处分期限未满者,可以在毕业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三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在处分生效后具备以下条件:
1. 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2. 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定期向辅导员做思想汇报;
3. 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2. 累计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
3.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4. 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五条 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部)提交《沈阳化工大学违纪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2.学院审核。学生所在院(部)讨论后提交教务处。
3.学校决定。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后报学校研究,作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六条 学校书面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及学生所在院(部),并在校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学生本人。
第七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其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