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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大学本科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2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学生第一”的育人理念,以“德能化大”学生能力提升为主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造就更多“德、专、情、行、创”兼备的高素质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坚持与常规教学、日常管理、思想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奖励制度应有的育人功能和导向激励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学生奖励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在籍学生。

第四条  组织实施

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二级学院(部)负责具体实施。部分奖项视情况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资金管理

用于学生奖励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实行分类限额管理,资金预算的执行和使用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实施。

第六条  奖励形式

根据不同的奖项设置,奖励形式分为颁发奖金、证书、奖牌等。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七条  奖学金设置

奖学金分为校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优秀集体奖学金、其它奖学金。其中,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优秀集体奖学金按学年评选,综合奖学金按学期评选,其它奖学金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选。

1.校长奖学金

旨在奖励综合测评成绩或某方面学习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以及奖励在弘扬社会正气、参与科技创新活动中产生较大影响力或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面向综合测评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每年设立0.5-1%的奖励名额,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

面向一、二年级学生,设立外语优秀奖学金、数学优秀奖学金,成绩优异者优先。外语优秀奖学金要求通过国家外语等级考试,获奖比例分别为一、二年级学生数的3-5%,奖励金额为200-400元/人。

面向在弘扬社会正气、参与科技创新活动中产生较大影响力或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设立的奖励名额及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2.综合奖学金

旨在奖励学业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劳全面健康发展的学生。以评选期限内综合测评成绩专业排名为评选依据。

等级

获奖比例

奖学金额度

一等

学生数的4%

1600元/学年/人

二等

学生数的8%

1000元/学年/人

三等

学生数的18%

400元/学年/人

 

3.单项奖学金

旨在对在思想品德、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1)精神文明奖学金

旨在奖励在思想觉悟、品德修养、集体观念、社会公德、团结互助、遵规守纪及学生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2)科技创新奖学金

旨在奖励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科技发明、学术研究、

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3)社会实践奖学金

旨在奖励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学生。

(4)社会工作奖学金

旨在奖励在学生社会工作及学生活动中有突出组织表现的学生。

(5)文体活动奖学金

旨在奖励在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等级

获奖比例

奖学金额度

一等

学生数的4%

200元/学年/人

二等

学生数的16%

100元/学年/人

4.优秀集体奖学金

旨在加强班级建设,强化班级规范化管理,培养优良校风、学风、班风,弘扬集体主义精神,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共建和谐校园。其中,优良学风班由学院(部)按10%推荐,先进班集体从优良学风班中择优评选。

类别

获奖比例

奖学金额度

先进班集体

全校班级数的5%

500元/学年

优良学风班

全校班级数的5%

300元/学年

5.其它奖学金

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校友或个人设置的其它奖学金等,具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实施。

第八条  荣誉称号设置

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校级优秀毕业生,按学年评选。其中,优秀学生由学院(部)按10%推荐,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部)按6%推荐,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分别从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择优评选;优秀学生党员由学院(部)推荐,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在全校范围内择优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从上述相应荣誉称号获得者中择优推荐。

类别

获奖比例

评选要求

优秀学生标兵

学生数的1%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前15%,无补考、重修课程,且至少获一项单项奖学金

优秀学生

学生数的9%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前50%,无补考、重修课程,且至少获一项单项奖学金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学生数的1%

具备很强学生工作能力,成绩突出,无补考、重修课程,且至少获一项单项奖学金

优秀学生干部

学生数的5%

具备较强学生工作能力,成绩优异,无补考、重修课程,且至少获一项单项奖学金

优秀党员

毕业生党员数的2%

中共党员,从曾获上述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择优评选

校级优秀毕业生

毕业生数的3%

从曾获上述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择优评选


第三章  评选基本条件及评选程序

第九条  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2.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教学计划内,修满规定学分,且无补考、重修课程。

4.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等,体育课、体质健康测试合格,居住寝室文明建设达标。

5.遵章守纪,评选期限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6.诚实守信,按时缴纳学宿费。

7.符合具体奖项的其它条件要求。

第十条  评选程序

1.名额分配。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奖励总额及各学院(部)学生人数统筹分配具体名额。

2.自主申报。参评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学院(部)进行材料汇总、审核。

3.民主评选。各学院(部)按照本办法,组织本单位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成员进行民主评选。评选以综合测评成绩或相关单项成绩为依据,对学生德、智、体、美、劳进行全面考核,在达到奖项所需基本条件的学生中,择优评选。

4.确定名单。各学院(部)将评选名单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5.审核发放。学生工作部(处)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接受对学院(部)评选有异议学生的申诉。无异议后,按程序实施奖励发放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对本办法进行细化,形成本单位实施细则,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校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如出现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学校决定撤销其奖励。违规行为所在学院(部),降低下一学年度奖励名额的分配比例;违规教职工,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违规学生,取消本人下一学年度各类奖励评选资格,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